一、危房鉴定
二、危房等级评定原则
(1)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、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,结合历史状态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,全面分析,综合判断。
(2)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,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。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,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;当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时,则应联系结构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。
(3)全面分析、综合判断时,应考虑下列因素:
①各构件的破损程度;
②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地位;
③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的数量和比例;
④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;
⑤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;
⑥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;
⑦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。